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二)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