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本条例施行前收藏的恐龙化石,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登记工作结束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报送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经鉴定为重点保护的,纳入市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