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恐龙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恐龙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