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建立恐龙地质遗迹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关于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一)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目标、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二)恐龙地质遗迹所在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建设和监督管理;(四)国有恐龙地质遗迹收藏单位的建设和监督管理;(五)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