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由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