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恐龙化石,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