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为恐龙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技术措施提供建议;
(二)为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三)为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涉及恐龙地质遗迹的地质公园和博物馆等建设和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四)参与推广先进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适用技术,开展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和管理的专业培训,普及恐龙地质遗迹科学知识;
(五)对发现后的恐龙地质遗迹进行初步评估;
(六)其他需要专家委员会负责的工作。
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应当接受国家、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指导。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