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非法贩卖、盗挖、哄抢、破坏恐龙化石等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