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 制定机关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4年10月10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4年6月29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以有效防范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职务犯罪为重点。
人民法院和监察、审计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具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预防职责和措施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务犯罪现状、发生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预防建议和对策;
(五)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六)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
(七)其他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
(一)在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结合案件特点,剖析发案原因,指导发案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与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建立工作联系、信息交流、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等制度,指导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三)在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投资预决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质量检验,工程验收等重点环节中,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防范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制定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二)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三)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环节加强监督管理;
(四)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任前公示制、任职回避制、收入申报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
(五)查处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对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及时报告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七)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一)重大事项决策时,应当严格程序,科学论证,并制定防范措施;
(二)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公开行政许可程序,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
(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制度;
(六)依法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
(七)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等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一)厂务公开制度;
(二)财务审批制度;
(三)效能监察制度;
(四)重大投资、清产核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度;
(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六)应当建立、完善的其他制度。
(一)借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企业物资购销和项目开发等市场经济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五)索取或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货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贵重物品;
(六)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违规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七)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第三章监督保障
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人、举报人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