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第十四条已废止教育培训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任职、晋升等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