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