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监督保障第十八条已废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人、举报人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