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