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