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第七条已废止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务犯罪现状、发生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预防建议和对策;(五)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六)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七)其他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