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