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应当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接受检查、监督。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