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人民法院和监察、审计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具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