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第十二条已废止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规范内部从事公务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建立、完善以下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制度:(一)厂务公开制度;(二)财务审批制度;(三)效能监察制度;(四)重大投资、清产核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度;(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六)应当建立、完善的其他制度。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