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