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 制定机关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3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5月1日
- 条文数
- 4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
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其相关
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
测绘等基础性、公益性测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理水平。
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标准。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技
术规范。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位基准服务系统。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过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
系统,免费向社会提供实时导航定位基础性服务。
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所需的费用,
协助做好新建测量标志的相关工作。
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检查和维护。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和保管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
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基础测绘经费。
项目:
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
空间定位网;
组织实施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省基础地理信息遥
感资料,制作影像图;
测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
地图和数字化产品;
组织实施海域地形测量和陆域省重点水域水下地
形测量;
建立和维护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
服务平台;
(六)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
料,制作影像图;
(三)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
尺地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组织实施重点水域水下地形测量;
(五)组织城市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和维护城
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六)建立和更新城市三维实景数据;
(七)建立和维护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平台;
(八)编制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九)国家、省和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衡发展。
对基础航空摄影、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获取和影像图制作、测制和更新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等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统筹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分
工进行测绘。
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地理国情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实施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行业调查统计等工作
中,应当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
绘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应急测绘保障装备,加强应急测绘数据资源储备,提高应
急测绘保障能力。
第四章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测绘资质证书发放。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
质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作业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核发、注册工作。
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综合
测绘成果,应当予以认可。
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综合评估时技术
部分的权重不得低于商务部分的权重。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法不实行招标投标的,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单位可以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分包部分金额不得超过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四十。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
得再次分包。
综合测绘项目不得分包。
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送。
第五章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提供汇交入口。
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实行无偿汇交。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及时向社会公
布全省测绘成果目录。
法规的规定。
定。
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利用目的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
及时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基础测绘成果交付使用前应当经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测绘
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
安全,并对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
案。
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国家安全。
测绘航空摄影的底片、数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经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后方可使用。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测绘航空摄影的,应当遵守国家
和省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和航空飞行管制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共享机制,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
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信息
数据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地理信息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和业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应当使用地理信息公
共服务平台。
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供地理信息服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可以将合法拥有的地理信
息资源参与交换和共享。
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提供服务。
地理信息成果应用等方面的军民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数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建设中,应当加大地理信息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推广应用,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采购方式,采购首台(套)产品(包括装备、系统、软件),实施首台(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
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业集群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地理信息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督管理原则,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地理信
息产业创新发展。
第七章地图管理
受理和审核工作。
主要表现地在本省范围内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含教材、教学资料、教学用品中的地图),应当经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图送审仅需提交地图审核申请表和
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二)利用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
品进行生产、出口的;
(三)利用经审核批准的地图进行展示、登载、出版等,且未对地图含有的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
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的。
按照规定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行政区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
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其他地图的,应当根据地图载负量标载国家机关和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及设施,并不得收取标载费用。
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版图知识列入中小学校课程和教材。中小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
爱国主义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分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分包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依法给予处分。
法所得,可以并处标载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九章附则
省测绘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