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第二十二条有效有关单位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等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