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六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鼓励、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激励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地理信息产业,推进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地理信息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集群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地理信息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督管理原则,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创新发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