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六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第二十九条有效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批准立项、安排项目预算前,应当征求本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