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六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信息数据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地理信息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和业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应当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