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

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地理国情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实施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行业调查统计等工作

中,应当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