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数量、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