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应用,结合实际制定地理信息产

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

测绘等基础性、公益性测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