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