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 制定机关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0月23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黄山市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的决议
(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黄山市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8年8月21日黄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太平湖风景区及其核心景区、外围保护区的范围,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
(二)组织实施太平湖风景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太平湖风景区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四)太平湖风景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五)做好保护太平湖风景区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管理与太平湖风景区保护利用有关的其他事项。
经依法批准,管委会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在太平湖风景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风景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五)在风景区水域炸鱼、毒鱼、电鱼和违反规定诱鱼;
(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
(七)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八)非法采集受保护野生植物;
(九)在风景区水域新建、扩建围网、围栏养殖;
(十)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进行渔业捕捞;
(十一)未经批准在野外用火;
(十二)其它危害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的。
(一)在户外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拍摄电影、电视,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宣传活动;
(三)临时占用、围圈、遮掩水体,设置水上浮动设施;
(四)引进、投放外来生物物种;
(五)其它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
因科学考察、科学研究需要采集动植物标本的,应当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因保护风景区道路,维护设施,需要挖取砂、石、土的,应当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挖取。
经营者不得超出规定的地点、线路、范围或者未经授权从事经营。
管委会根据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的需要,可以规定核心景区内禁止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装物品种,经黄山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经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垂钓具体管理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单位和个人自用非经营性船舶,应当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从事旅游、客运、揽客垂钓等经营性活动。其具体管理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捕捞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非法猎捕受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非法采集受保护野生植物的,由管委会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在风景区水域新建、扩建围网、围栏养殖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项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在防火期内,在野外用火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太平湖风景区规划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太平湖风景区环境被破坏、污染的;
(三)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四)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五)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