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非经营性自用船舶从事旅游、客运、揽客垂钓等经营活动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