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编制涉及太平湖风景区的专项规划、太平湖风景区外围保护区乡镇、村规划时,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做到与太平湖风景区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