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太平湖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和生态环境,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填埋或者销毁。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垃圾,恢复环境原貌或者进行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