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