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管委会审核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