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管委会审核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