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太平湖风景区规划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太平湖风景区环境被破坏、污染的;
(三)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四)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五)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