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构成破坏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施工。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