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太平湖水域渔业实行大水面生态增养殖,渔业养殖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制定年度增殖放流计划,报黄山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