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0月11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8月29日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行业规范,引导公民支持并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规范与倡导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丢垃圾、倒污水;
(二)不在楼道、消防安全通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向室外抛掷物品;
(三)不乱搭乱建、乱牵乱挂、乱涂乱画、乱贴乱刻;
(四)不损坏公共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花草树木、绿地;
(五)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秸秆、杂物;
(六)不在禁止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活动;从事烧烤经营活动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七)不占用道路、公共广场晾晒物品;
(八)不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九)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十)不随地焚烧、抛洒冥币纸钱、纸扎物等祭品;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携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二)爱护公共交通工具和设施,不干扰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三)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横过道路按照规定通行,不跨越、倚坐或者擅自移动、损毁道路隔离设施;
(四)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时靠道路右侧行驶,在道路路口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逆行、不占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文明驾驶车辆,人行横道前减速或者停车让行,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驾乘人员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六)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无障碍设施,不占用道路、公共区域内免费停车泊位长时间持续停放车辆,不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临时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不高声喧哗,依次排队等候;
(二)不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绿色窗口、通道,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遵守医疗秩序;
(三)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得损害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
(四)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
(五)参加、观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大型文体活动时服从现场管理;
(六)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不利用网络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或者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越门经营;
(八)开展商业宣传、集会、广场舞等活动时,使用的高音广播喇叭、音响等器材所发出的声音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携犬只出户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绳牵引,并主动避让路人,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携犬只乘坐电梯或者出入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执行公务的军警犬、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和肢残人士携带的互助犬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改厕,治理污水,垃圾分类治理,保护自然、历史、人文风貌;
(二)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将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祭祀、弘扬孝道、尊老爱幼、扶残助残、邻里互助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三)建立监督执行机制,鼓励成立村(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
(四)推进家庭文明建设,培育孝老爱亲、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良好家风;
(五)设置文明宣传专栏,组建城乡本土特色文化队伍,选树当代新乡贤。
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相关单位、组织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必要支持。
鼓励、支持高等和中等学校将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和课程管理。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鼓励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遗体、造血干细胞及器官等,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采取相关措施,对见义勇为予以表扬、奖励和保障。
因见义勇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章保障与监督
(一)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场(位)、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农贸市场、公园、广场、公共卫生间等基础设施;
(三)盲道、坡道、无障碍厕位、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以及污水收集处理等设施;
(五)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等地名标志设施;
(六)广告栏、宣传栏等宣传设施;
(七)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益设施。
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的记录,可以作为奖励或者享有相应时长公益服务的依据。
因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信用信息档案。
信用修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公益性文化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取证。
住宅小区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取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对举报、投诉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
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违法的不文明行为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及通讯联系方式;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人行横道的,处三十元罚款;经劝导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五十元罚款;
(三)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
(四)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的,处三十元罚款;闯红灯经劝导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一)对饲养的犬只不进行强制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牵引绳的,乘坐电梯、出入人员密集场所犬只未戴嘴套或者未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怀抱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犬只出户未清除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