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网信、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应急管理、民政、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行业规范,引导公民支持并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