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人行横道的,处三十元罚款;经劝导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二)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五十元罚款;(三)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四)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的,处三十元罚款;闯红灯经劝导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