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丢垃圾、倒污水;

(二)不在楼道、消防安全通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向室外抛掷物品;

(三)不乱搭乱建、乱牵乱挂、乱涂乱画、乱贴乱刻;

(四)不损坏公共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花草树木、绿地;

(五)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秸秆、杂物;

(六)不在禁止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活动;从事烧烤经营活动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七)不占用道路、公共广场晾晒物品;

(八)不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九)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十)不随地焚烧、抛洒冥币纸钱、纸扎物等祭品;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