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携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二)爱护公共交通工具和设施,不干扰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三)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横过道路按照规定通行,不跨越、倚坐或者擅自移动、损毁道路隔离设施;
(四)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时靠道路右侧行驶,在道路路口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逆行、不占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文明驾驶车辆,人行横道前减速或者停车让行,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驾乘人员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六)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无障碍设施,不占用道路、公共区域内免费停车泊位长时间持续停放车辆,不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临时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