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二条有效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