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设备:
(一)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场(位)、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农贸市场、公园、广场、公共卫生间等基础设施;
(三)盲道、坡道、无障碍厕位、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以及污水收集处理等设施;
(五)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等地名标志设施;
(六)广告栏、宣传栏等宣传设施;
(七)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益设施。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