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不高声喧哗,依次排队等候;
(二)不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绿色窗口、通道,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遵守医疗秩序;
(三)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得损害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
(四)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
(五)参加、观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大型文体活动时服从现场管理;
(六)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不利用网络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或者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越门经营;
(八)开展商业宣传、集会、广场舞等活动时,使用的高音广播喇叭、音响等器材所发出的声音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