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饲养的犬只不进行强制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牵引绳的,乘坐电梯、出入人员密集场所犬只未戴嘴套或者未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怀抱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犬只出户未清除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