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绵竹年画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0月15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8月28日德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一)起稿、刻版、印线、施彩、印花、拓墨等传统绵竹年画的特色制作工艺;
(二)用于制作绵竹年画的板材、纸张、颜料、毛笔等传统材料、工具的制作方法以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雕版、粉笺纸等相关实物;
(三)采取传统工艺制作的门画、斗方、中堂、条屏、拓片等绵竹年画优秀作品;
(四)反映传统绵竹年画的原始手稿、典籍、民间文学等历史文献资料;
(五)与绵竹年画工艺传承相关的遗址、博物馆、展示馆、工作室、画坊等场所;
(六)其他绵竹年画资源。
(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
(三)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绵竹年画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绵竹年画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绵竹年画保护工作。
第二章保护与传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绵竹年画资源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其种类、数量、分布、存续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真实、系统、全面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做好保存工作。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绵竹年画保护目录的申请或者建议;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或者建议以及调查发现的本辖区绵竹年画资源进行初审,并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目录的推荐意见;
(三)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四)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拟定绵竹年画保护目录,报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对绵竹年画制作工艺和工具材料制作方法,应当指定代表性传承人运用活态演示、口述实录等方法,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利用;
(二)对绵竹年画雕版、优秀作品和其他实物,通过向社会征集、购买、接受捐赠等方式依法取得,建立物品清单制度和专门档案,予以妥善保管、展示、研究、交流;
(三)对反映绵竹年画历史文献资料,做好整理、研究、修订、出版工作;
(四)对绵竹年画遗址等场所,应当做好维护、修缮工作;
(五)其他有利于绵竹年画保护的措施。
对绵竹年画资源丰富、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良好、社会广泛认同的村、社区等特定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对依法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绵竹年画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市、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对依法认定的县(市、区)级绵竹年画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履行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一)加强绵竹年画保护单位的建设和维护,设立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场所和教学研究基地;
(二)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资助学徒学习技艺;
(三)开展绵竹年画制作技艺讲座、交流、研讨等活动;
(四)参与绵竹年画制作技艺展示、教学实践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开展传承活动的其他措施。
(一)成立研究机构,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展示活动,研究、收藏和传承绵竹年画;
(二)整理、翻译、出版绵竹年画原始手稿、典籍、民间文学等历史文献资料;
(三)将其持有的绵竹年画实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委托保护单位进行收藏、保管、展出;
(四)开展志愿服务、资助等活动。
第三章传播与利用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将绵竹年画列入教育内容,向学生普及绵竹年画知识。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绵竹年画人才。
鼓励和支持绵竹年画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参与绵竹年画知识教育和实践活动。
鼓励和支持绵竹年画企业和个人参加国内外工艺美术、文化艺术博览会等经济文化交流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绵竹年画元素或者传统技艺研发新品种、新工艺,开发绵竹年画衍生品。
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建立绵竹年画衍生品保护目录,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将具有重大创新、传播价值的绵竹年画衍生品纳入保护目录予以保护。
对认定为绵竹年画工匠的,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进行绵竹年画资源调查时不尊重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评审保护目录、认定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绵竹年画工匠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绵竹年画保护经费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