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和支持绵竹年画保护单位及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一)加强绵竹年画保护单位的建设和维护,设立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场所和教学研究基地;

(二)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资助学徒学习技艺;

(三)开展绵竹年画制作技艺讲座、交流、研讨等活动;

(四)参与绵竹年画制作技艺展示、教学实践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开展传承活动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