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侵占、破坏绵竹年画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