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绵竹年画保护目录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绵竹年画保护目录的申请或者建议;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或者建议以及调查发现的本辖区绵竹年画资源进行初审,并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目录的推荐意见;

(三)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四)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拟定绵竹年画保护目录,报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